臺中高工文教基金會

財團法人國立臺中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文教基金會組織章程

 

八十二年六月六日制訂

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修訂

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修訂

一百年八月十九日修訂

第 一 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及教育部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國立臺中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文教基金會」。
第 二 條 本會以協助國立臺中高級工業職業學校發展校務,增進校友連繫,促進學生敦品勵學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會基金由本校校友、家長、公司行號、機關團體及熱心教育人士捐助,設立基金共新臺幣陸佰萬元整,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繼續接受捐助。
第 四 條 本會永久會址設於臺中市402南區高工路191號。
視需要在各地設立分支機構。
第 五 條 本會設置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左:
 
一、基金之籌措、管理及運用。
 
二、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辨法之訂定。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董事之改選(聘)。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第 六 條 本會董事會由7至21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代表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第 七 條 本會董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時,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並按期辨理交接。
第 八 條 本會董事互選3至9人為常務董事,處理經常性業務,並由常務董事互推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基金會,其任期得連任一次,董事會得因業務需要設置副董事長三人及各種委員會,處理有關事務。
第 九 條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如董事長無法召開會議,會議由副董事長或常務董事互推一人召集之。對於議案之表決,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總額過半數同意行之。
 一、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六十二、六十三條之情形
   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

 二、不動產處分之擬議。
 三、解散之擬議。
召開董事會之前10日,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議程送達各董事。會後並將董事會會議紀錄呈報主管機關備查。
本會董事會置執行秘書、幹事各一人,承董事長之命,負責本會日常事務之處理,執行秘書、幹事由董事會聘任。
第 十 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曰至十二月三十一曰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一月三十一曰前董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含年度捐助人名冊及有關憑據影本。
第十一條 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劃以外之工作,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並須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二條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
非經董事會之決議、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
第十三條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需經董事通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經依法解散之剩餘基金及財產均應歸屬於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或地方自治團體,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任何個人或其他私人企業。
第十五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二年六月六日,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八十九年三月廿日、一百年八月十九日修訂,如有未盡事宜,悉由董事會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修正時亦同。